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

中国甘肃网3月13日讯(本网记者宋芳科)3月13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疫情期间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高价销售口罩案在列。

一、快递生鲜引纠纷依法调解获全赔

年1月10日,消费者马先生通过临夏某快递公司向湖南永州快递新鲜生牛肉,快递费元。快递公司承诺两天内就可寄到,实际该快递商品1月15日(延误3天)才到达目的地,货物(新鲜生牛肉、牛骨头、牛油)抵达时,现场拆包发现已全部变质。消费者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快递公司告知仅可以赔偿货物价值一部分,不能全部赔偿。双方协商无果,消费者向省局指挥中心投诉。

临夏市市场监管局折桥监管所接到省局分派的投诉单后,立即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多次联系该快递公司,上门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执法人员指出,货运单上已写明货物是新鲜生牛肉,但快递公司揽收货物时未提醒消费者准备冰袋等相关保鲜措施,公司自身也未进行冰鲜保存快递,且实际运输时间为5天,超过承诺运抵时限,导致货物全部变质。经执法人员多次沟通协调,该公司同意向消费者赔偿全部损失2.万元(快递货物价值和快递费),消费者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因快递物品保鲜措施不当、快递时间延误引起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本案中,因快递公司未规范操作,时间延误,致使消费者财产受损,未对消费者财产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赔偿损失。

“十三五”以来,我国快递业务量每年以新增亿件的速度迈进,年中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亿余件,人均使用快递约45件,快递俨然已成为现代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快递丢包、甩件、压件、物品损坏等情况时有发生,为方便快递业务,快递公司普遍使用印制格式条款的快递单,有的快递公司为了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强制消费者进行“保价”,额外收取“保价费”,甚至使用的快递单中直接印制有快递费“三倍赔付”的“霸王条款”内容(即快递过程中如果货物发生毁损,则以《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为赔付依据)。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减轻自身责任,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快递货物发生毁损,一定要注意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二、销售顾问“不专业”首付差点“打水漂”

年9月3日,消费者火先生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挥中心投诉,称其年6月7日在兰州新区某开发商售楼处缴纳00元定购了该小区商品房一套,又于年6月9日缴纳房屋首付款元,后去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办理按揭时,银行称消费者名下有抵押贷款无法再办理房屋贷款。商家以消费者不按期办理贷款按揭手续,并于年6月26日下发了解除认购协议通知书,并扣除购房人00元定金。消费者表示其在订购房屋之前和商家销售顾问多次讲明其名下已有贷款,商家销售顾问称可以正常办理房屋贷款业务,消费者有录音证明,现商家又以其不按期办理贷款按揭为由解除协议并扣除认筹金,消费者认为不合理,希望能帮助其维权。

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挥中心分派的投诉单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开发商,组织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了解,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消费者有录音证明开发商销售顾问在消费者购买房屋时明确说明消费者可以办理贷款,因为工作人员“不专业”的贷款获取条件说明,误导消费者的选择,现又要扣除消费者房屋订购金1万元,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应当负有全部责任。经工作人员调解,开发商承诺于十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消费者所交款项,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商销售顾问作为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一言一行均为开发商的意思表示,不能因为是临时聘用人员而否定其作出的承诺,开发商销售顾问不负责任的告知消费者可以办理贷款,导致消费者缴纳首付款,却无法办理贷款,从而无法按期办理房屋购买按揭手续。工作人员“非专业”宣传,误导了消费者选择,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应当将首付款全额退还消费者。

房屋作为消费者的“大件”消费项目,是老百姓家庭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购房一定要仔细认真,尤其是办理贷款前应事先和放贷银行沟通,听取银行贷款专员的意见,明确贷款条件,看贷款是否能够成功办理,不应该轻易听信销售顾问的片面之词,给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提示消费者,消费者如果在购买房屋时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当地房产主管机关投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三、购置新车有“旧”伤调解换“新”加赔偿

年7月24日,陇西县市场监管局巩昌分局接到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挥中心下派的投诉单:消费者魏先生称其在陇西泰华汽车城宏吉汽贸专卖店购买一台大众朗逸家用新车,在定西恒信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做首保时发现该车有钢圈维修、右后轮胎更换(后轮胎生产日期与其他三只轮胎生产日期不符)、右后减震器更换(有其他厂家标签)的痕迹,而且存在车辆后大架无原厂标志(需拆检鉴定)、减震器螺丝反向安装的情况。消费者个人判定该车交付前维修过,不是新车,随即投诉到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挥中心。

接到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挥中心下派的投诉单后,陇西县市场监管局巩昌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陇西县泰华国际汽车城宏吉汽贸专卖店调查了解。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车在交付陇西宏吉汽贸专卖店之前,确有因事故维修情况,大众4S店(定西恒信众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商家承认上述事实。经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陇西宏吉汽贸专卖店同意更换同型号新车一台,并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合计3万元,新车各项保险、上牌费及税费由商家承担,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消费者在陇西宏吉汽贸专卖店购买的是一台新车,但经销商将维修过的“新车”交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成立。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汽车作为大件消费品,也越来越多的走进消费者的家庭。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一定要签署《汽车销售合同》,明确汽车经销商和消费者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提示消费者,购买汽车时要对照清单检查整车以外的各种附件,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时要索要《合格证》,并且保存好付款票据和交易凭证,发生纠纷请及时联系相关部门。

四、防疫用品“供应紧”订购还需“走正道”

年2月15日,渭源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消费者苟女士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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